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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具有以下亮點:
一、將微商、代購、網絡直播等納入范疇
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二、不得刪除或者編造用戶評價
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三、商品搭售要提醒消費者注意
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四、禁止大數據殺熟
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五、押金退還應及時,并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